病人自主權利法
其他名稱
:病人權利法、病主法
提案人:
邱志偉
連署人:
許智傑
賴惠員
王美惠
吳思瑤
林月琴
陳俊宇
蔡易餘
張宏陸
李柏毅
羅美玲
王義川
徐富癸
鍾佳濱
陳瑩
陳秀寳
林宜瑾
郭昱晴
陳培瑜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研析,鑒於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得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訂立書面「預立醫療決定」。然該條文未涵蓋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精神障礙者,恐使其預立意願書真實性存疑,造成法律適用上的缺漏。此外,「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旨在促進個人知情權與家庭溝通,其參與應屬個人選擇範疇,故宜由強制改為鼓勵,以維護病人自主權。另參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之一及《人體研究法》第十二條等規定,醫療決策中最近親屬第一順位均為「配偶」,此亦符合一般人法律情感,故修正條文,增列「配偶」為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人,以強化家庭支持角色。最後,為確保仍具意思能力之極重度失智症病人權益,修法明定在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其確認決定內容及範圍,以落實病人自主意願,爰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本法保護病人自主權利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病人自主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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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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