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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

醫療法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陳俊宇 陳俊宇  王美惠 王美惠  賴惠員 賴惠員  陳瑩 陳瑩  張雅琳 張雅琳  吳琪銘 吳琪銘  蔡易餘 蔡易餘  張宏陸 張宏陸  林岱樺 林岱樺  王正旭 王正旭  李柏毅 李柏毅  邱志偉 邱志偉  陳亭妃 陳亭妃  邱議瑩 邱議瑩  徐富癸 徐富癸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我國刑事訴訟法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關於鑑定制度之修正,於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施行後,對於刑事訴訟程序採行之醫事鑑定制度影響甚深,主要變革在於,鑑定人於審判中應到庭以言詞說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以及機關鑑定應由具鑑定人資格者實施鑑定,並於鑑定前具結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等。前述刑事鑑定制度之修正,係以被告對質詰問權保障作為基礎,但因臺灣醫療領域狹小、人情壓力沉重,鑑定人可能面對關說、請託,或遭遇騷擾報復而增加個人安全風險等,影響醫事專業人員擔任刑事訴訟程序之鑑定人,或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委員之意願,進而造成刑事鑑定實務運作空轉。為解決刑事鑑定新制實施後,無醫事專業人員願意擔任刑事訴訟程序之鑑定人或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等問題,並能同時兼顧與調和刑事醫事鑑定制度之客觀性、公平性,促使刑事醫療案件之機關鑑定制度得以順利運行。是故,增修醫療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因應,希冀能從醫事法體系改善當前刑事鑑定制度之困境,爰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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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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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5/11/11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4/11/2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劉建國等16人
第 98-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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