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提案人:
李彥秀
連署人:
蔣乃辛
林為洲
陳超明
吳志揚
楊鎮浯
徐榛蔚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孔文吉
羅明才
王育敏
賴士葆
陳宜民
許毓仁
呂玉玲
林麗蟬
曾銘宗
陳雪生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鑑於醫事人員施行醫療行為時之注意義務,與其當下之設備、人力、專長至為相關,倘符合其臨床裁量範圍,要難課予其民、刑事之責任。再者,因醫事審議委員會所為之醫療糾紛鑑定,僅採書面審查,法院於審理中為過失判斷時,自仍應為其他之調查,方得審認行為人行為時之主、客觀情狀,而不得將鑑定意見作為過失認定之唯一依據,爰提出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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