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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0人

醫療法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劉盛良 劉盛良  蔡錦隆 蔡錦隆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蔡正元 蔡正元  吳清池 吳清池  侯彩鳳 侯彩鳳  簡東明 簡東明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蔣孝嚴 蔣孝嚴  潘維剛 潘維剛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淑蕾 羅淑蕾  朱鳳芝 朱鳳芝  徐耀昌 徐耀昌  羅明才 羅明才  郭素春 郭素春  林鴻池 林鴻池 
提案日期: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劉盛良、蔡錦隆、紀國棟等20人,有鑑於醫療院所進用臨床助理制度在台灣早已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然而囿於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承認臨床助理制度之實行,以致對既存醫療臨床助理之工作權限、專業素養、教育訓練、資格認證等皆無管考法規,而衛生主管機關亦無從將之納入有效規範管理。爰提案修訂醫療法第五十八條,賦予臨床助理得於醫師監督下自主從事部分醫療工作之職業上和法律上應有的尊嚴、資格及責任,一則讓這些臨床助理獲得妥適的規管,保障病人健康權;二則減輕醫師部分工作負擔,使其更有時間集中心力進行不能假手他人之核心醫療服務,提升醫療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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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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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2/05/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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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9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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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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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7 修正
101/06/0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12/06 修正
98/05/01 修正
98/04/21 修正
97/12/1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4/01/21 修正
93/04/09 全文修正
92/01/0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89/06/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5/11/11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0/09/30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趙麗雲等20人
第 58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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