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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黃淑英等17人

醫療法

提案人: 黃淑英 黃淑英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邱議瑩 邱議瑩  王幸男 王幸男  陳節如 陳節如  簡肇棟 簡肇棟  余天 余天  蔡煌瑯 蔡煌瑯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郭榮宗 郭榮宗  陳瑩 陳瑩  鄭金玲 鄭金玲  徐少萍 徐少萍  劉盛良 劉盛良  吳清池 吳清池  朱鳳芝 朱鳳芝 
提案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黃淑英等17人,鑑於現行醫療法第十條規定,醫療領域之社工師並非醫事人員,導致實務上,社工師多被視為行政人員,然卻需為病患提供醫療相關服務。其次,社工人員雖於醫院服務,且為病人獲得完善照顧重要之一環,然新制醫院評鑑並未將其納入人員配置必要項目,導致醫院社工人力受到忽略,進而影響病人獲得有品質之社會工作服務,爰擬具「醫療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且領有醫務專科社工師或心理衛生專科社工師之證書者,納入醫事人員之適用範圍,使長期於醫療機構執業之資深且取得證照之專科社工師得到應有之專業對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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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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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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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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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09 全文修正
92/01/0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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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6/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5/11/11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0/03/1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黃淑英等17人
第 10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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