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其他名稱
: 人工協助生殖法、代理孕母法
提案人:
蔡其昌
田秋堇
連署人:
黃偉哲
陳其邁
趙天麟
陳節如
許添財
李俊俋
蔡煌瑯
蕭美琴
陳歐珀
許智傑
鄭麗君
陳唐山
姚文智
段宜康
邱志偉
魏明谷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田秋堇等18人,有鑑於現行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工生殖機構歇業時,其所保存之生殖細胞或胚胎應予銷毀。但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其所捐贈之生殖細胞,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或胚胎,經受術夫妻書面同意,得轉其他人工生殖機構繼續保存。」為避免人工生殖機構歇業事由僅係為變更組織或合併時,造成捐贈人與受術夫妻需另立書面同意之不便,抑或因銷毀而造成捐贈人與受術夫妻之權益受有損害。爰此,擬具「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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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0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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