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其他名稱
:食品衛生管理法、食管法、食安法
提案人:
江啟臣
蔣萬安
連署人:
翁重鈞
孔文吉
李德維
陳玉珍
鄭正鈐
徐志榮
賴士葆
曾銘宗
溫玉霞
謝衣鳯
楊瓊瓔
魯明哲
費鴻泰
游毓蘭
鄭麗文
陳雪生
林思銘
林文瑞
張育美
吳斯懷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蔣萬安等22人,有鑑於近年來國人對於食安管理決策的關切、參與和影響決策之要求日深;然而,依照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欲作成涉及民眾重大權益事項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或是公告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前,並無召開聽證會或公聽會之規定,即使部分實際決策過程中有召開公聽會,也無法提供國人如聽證會一般的有效參與和最終決策影響;又變更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攸關全民健康,不宜由行政機關逕行決定,應經立法院議決後始得施行。爰此,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欲變更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的管理措施前,或是欲公告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公告容許值標準須經立法院議決,以促成公眾實質溝通與有效影響,並落實國會監督,以維護人民健康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