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其他名稱
:食品衛生管理法、食管法、食安法
提案人:
李彥秀
連署人:
盧秀燕
陳宜民
鄭天財 Sra Kacaw
黃昭順
徐志榮
蔣乃辛
陳雪生
林麗蟬
蔣萬安
羅明才
曾銘宗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馬文君
林德福
張麗善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有鑑於近年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雖屢次修正加重罰則,然食品安全問題仍層出不窮,可見單純加重罰則實非食安萬靈丹,又食安問題防範之困難度在於除須仰賴業者自律外,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或流向難以追緝亦是緣由之一,而食安問題之發現亦可能由消費者端受損害後才得以顯露,此時如何儘速從販售業者追溯至實際應負責之廠商並即時下架、回收產品之行為則極為重要,必須建立起完整之追溯制度方得完善食安防護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雖已有追溯之相關規定,但僅限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適用,對民眾之保護實有不足之處,查歐盟一般食品法亦採全面食品可追溯制,故考量民眾之食品安全及健康應足可採,惟慮及我國食品業之規模大小不一,對於追溯制度宜分級規範以符合實務,故應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