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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藥師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

藥師法

其他名稱 :藥劑師法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陳靜敏 陳靜敏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邱志偉 邱志偉  蔡易餘 蔡易餘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素月 陳素月  趙天麟 趙天麟  楊曜 楊曜  鍾孔炤 鍾孔炤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琪銘 吳琪銘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焜裕 吳焜裕  吳玉琴 吳玉琴  洪宗熠 洪宗熠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陳靜敏等16人,鑑於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民眾,如遺失或毀損已領取之藥品,依法必須再次就醫,並自行負擔掛號費及診察費,最後再自費領藥,無異是把民眾扒了兩層皮;況且,如在旅行途中遺失或毀損藥品,還要求民眾返回醫療機構就診,豈不是勞民傷財?既為持慢箋之民眾,表示醫師係基於其病情穩定始開立慢箋,也減少民眾奔波的時間及就醫的費用,民眾在病情未有變化之下,僅係遺失或毀損藥品,實毋須要求其重複就醫。爰此,特擬具「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如係持有非管制藥品之慢箋,民眾得至藥局並配合簽署切結後,自費購買該遺失或毀損之藥品;並增訂第二項規定,藥師須依民眾之健保卡紀錄,按其遺失之數量給藥補其不足且以一次為限,以避免民眾多次重複領取造成藥品管理之漏洞;另於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但書情形應由藥師註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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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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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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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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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0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32/09/15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8/03/29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劉建國等16人
第 18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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