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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藥師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1人

藥師法

其他名稱 :藥劑師法
提案人: 李慶華 李慶華  蔡錦隆 蔡錦隆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林明溱 林明溱  楊應雄 楊應雄  王惠美 王惠美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簡東明 簡東明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廖正井 廖正井  陳碧涵 陳碧涵  詹凱臣 詹凱臣  林鴻池 林鴻池  王育敏 王育敏  羅明才 羅明才  李桐豪 李桐豪  陳鎮湘 陳鎮湘  潘維剛 潘維剛  顏寬恒 顏寬恒 
提案日期: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李慶華、蔡錦隆等20人,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百一十一號解釋,針對藥師法第十一條,限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且無比照其它醫事人員之執業,有例外規定,違反平等原則,侵害藥事人員工作權益甚鉅,故做成違憲之宣告。並要求自釋憲文公布之日起算,最遲於屆滿一年時,藥師法相關條文失其效力。為保障藥事從業人員,得與其它各類醫事人員,享有相同之工作權益,亦避免醫政機關失其管理法源依據,爰擬具「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藥師於多處所執業之例外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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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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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68/03/16 全文修正
37/12/0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32/09/15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2/10/1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李慶華等21人
第 1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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