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其他名稱
:藥劑師法
提案人:
邱志偉
林佳龍
張嘉郡
吳宜臻
江惠貞
連署人:
柯建銘
李俊俋
姚文智
陳亭妃
蘇震清
紀國棟
尤美女
魏明谷
黃文玲
吳育仁
林正二
薛凌
鄭天財 Sra Kacaw
劉櫂豪
林淑芬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議案狀態:撤案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林佳龍、張嘉郡、吳宜臻、江惠貞等20人,鑑於藥師應考資格屬藥師身分及執行業務之重要事項,且應考試資格涉及人民工作權之基本權限制,自應於法律中明確規範。96年藥師法修正,刪除原第二條有關藥師應考資格之規定。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二項於99年12月08日修正為「應考人除依前項規定外,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不得應考」,係以回歸各該職業法規作各別專業資格規範為方向;參照其他專門職業之應考試資格均規範於各母法中,為避免本法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因扞格而產生法律適用問題,爰擬具藥師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
藥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