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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廣播電視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5人

廣播電視法

其他名稱 :廣電法
提案人: 費鴻泰 費鴻泰  蔣乃辛 蔣乃辛  江玲君 江玲君  紀國棟 紀國棟  朱鳳芝 朱鳳芝 
連署人: 林炳坤 林炳坤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德福 林德福  江義雄 江義雄  翁重鈞 翁重鈞  賴士葆 賴士葆  林明溱 林明溱  羅淑蕾 羅淑蕾  吳清池 吳清池  徐少萍 徐少萍  洪秀柱 洪秀柱  蔣孝嚴 蔣孝嚴  郭素春 郭素春  羅明才 羅明才  侯彩鳳 侯彩鳳  帥化民 帥化民  簡東明 簡東明  蔡正元 蔡正元  劉盛良 劉盛良  陳根德 陳根德 
提案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費鴻泰、蔣乃辛、江玲君、紀國棟、朱鳳芝等25人,為因應科技匯流之趨勢,提昇數位科技之國際競爭力,針對數位電視執照之釋出,應明確規範釋出之方式。惟考量廣播與電視服務內涵殊異,從產業規模、獲配資源、閱聽人的利用方式來看,廣播與電視其實是完全不同的產業,釋出執照方式應分別處理。又為穩定發展,宜給予廣播、電視事業較長之經營期間,以期建立有效、健全之經營模式,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以規範廣播、電視執照有效期間屆滿申請換照及評鑑之相關程序。爰提案修正「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明訂僅電視事業適用,得採行評審制、拍賣制等多元方式為之;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廣播、電視事業申設程序、營運計畫應載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一」修正電臺之設置程序、營運計畫之變更、分臺之設立等相關配套措施之規定;「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修正廣播、電視執照之有效期間,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及評鑑相關事項及程序,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二」因已修正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爰予刪除,並保留其條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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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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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7/14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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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26 制定
過期議案
一讀 100/04/22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費鴻泰等25人
第 10, 10-1, 10-2, 12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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