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其他名稱
:停車管理法
提案人:
李昆澤
連署人:
林俊憲
楊曜
黃秀芳
黃偉哲
吳秉叡
吳思瑤
葉宜津
鍾佳濱
陳素月
陳瑩
李應元
陳曼麗
鍾孔炤
蕭美琴
黃國書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針對目前路外停車場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屢遭占用,導致身心障礙者無車位可停,唯目前僅能依據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占用車輛移置,然而路外停車場因場地因素無法委託拖吊車進行移置,導致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占用無法可管,保留身障者專用停車位之美意無法落實,爰此,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停車場經營業應將違規占用情事通報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占用者應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停車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