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提案人:
洪孟楷
蘇清泉
羅廷瑋
連署人:
陳玉珍
羅智強
陳超明
王鴻薇
林思銘
楊瓊瓔
王育敏
林倩綺
林沛祥
陳雪生
鄭天財Sra Kacaw
顏寬恒
林德福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蘇清泉、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近年多次發生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海纜事件,影響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更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為加強對此類不法行為的嚇阻效果,並解決犯罪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保管上所產生的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凡故意破壞海纜登陸站、機房、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正常運作者,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予沒收;其經裁判確定沒收後,並得視個案情節,採取適當的處置方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氣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