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提案人:
何欣純
邱志偉
連署人:
沈發惠
李昆澤
陳素月
賴惠員
王美惠
王正旭
鍾佳濱
陳培瑜
沈伯洋
陳秀寳
羅美玲
李坤城
林月琴
徐富癸
陳俊宇
黃捷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邱志偉等18人,氣象法自七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考量本法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未定有罰則,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相關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又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供故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變賣或為適當之處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氣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