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提案人:
陳亭妃
連署人:
林岱樺
郭昱晴
徐富癸
陳素月
王義川
羅美玲
李坤城
邱議瑩
陳培瑜
黃捷
王美惠
賴惠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琪銘
陳秀寳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考量氣象法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未定有罰則,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相關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又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供故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變賣或為適當之處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氣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