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提案人:
郭昱晴
連署人:
李坤城
林楚茵
賴惠員
徐富癸
李柏毅
陳秀寳
林月琴
羅美玲
陳素月
陳培瑜
王美惠
王正旭
范雲
鍾佳濱
吳秉叡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鑑於氣象設施與設備為國家防災、航安、民航、能源運輸及國土安全監測之關鍵基礎設施,其運作穩定與否,攸關國家安全與社會運行。惟現行《氣象法》對於惡意破壞、干擾或過失損害氣象設施者,尚缺乏明確罰則,導致執法機關難以有效防範與追究責任。為補強現行法制不足,並參照《電信管理法》、《土石採取法》及《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範,增訂對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者之刑責與沒收規定,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氣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