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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港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

商港法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郭昱晴 郭昱晴  徐富癸 徐富癸  陳素月 陳素月  王義川 王義川  羅美玲 羅美玲  李坤城 李坤城  邱議瑩 邱議瑩  陳培瑜 陳培瑜  黃捷 黃捷  王美惠 王美惠  賴惠員 賴惠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秀寳 陳秀寳  吳琪銘 吳琪銘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必要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船舶持續停留商港,有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者,得令該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對於未依規定移泊且已逕行移泊者,得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增訂無正當理由未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離港之船舶,及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且經查有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且未能依限補正之外國商船,不問該船舶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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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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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6/07/15 修正
75/11/18 修正
69/04/15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4/10/31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陳亭妃等16人
第 15, 65-4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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