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提案人:
王美惠
莊瑞雄
陳冠廷
連署人:
賴惠員
吳思瑤
陳素月
陳秀寳
蔡易餘
羅美玲
陳亭妃
黃捷
邱議瑩
陳培瑜
范雲
李坤城
許智傑
林月琴
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王正旭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莊瑞雄、陳冠廷等20人,鑒於我國通訊、能源、民生及航運等關鍵基礎設施,對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至關重要。然而,為維護商港營運秩序、提升港區管理效能,並確保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有必要針對船舶長期滯留或使用偽冒識別資料之情形,增訂明確之管理及處置規範,避免嚴重影響國家對外連結與整體社會運作。為此,本提案整合跨部會相關規範,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藉此建構完整的氣象設施設備與基礎設施保護體系。預期透過本次修法,可提高防護層級、明確法律責任、強化執法效能,降低通訊中斷、能源供應受阻及航運安全風險,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商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