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其他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道交條例、道交管理條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提案人:
洪孟楷
鄭正鈐
游毓蘭
連署人:
翁重鈞
李德維
馬文君
溫玉霞
魯明哲
萬美玲
許淑華
陳玉珍
林德福
李貴敏
費鴻泰
江啟臣
吳斯懷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鄭正鈐、葉毓蘭等16人,有鑑於客觀科技執法之重要,避免所取得證據資料,於汽車駕駛人有所違規行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以證明其行為違規之公正偏失。復以考量開罰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所需經定期受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檢定合格之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方具備基本足供執法依據之可信度,爰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以冀執法環節之完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