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其他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道交條例、道交管理條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提案人:
游毓蘭
連署人:
鄭麗文
費鴻泰
林為洲
陳玉珍
徐志榮
吳斯懷
林思銘
李德維
林奕華
吳怡玎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魯明哲
張育美
蔣萬安
翁重鈞
廖婉汝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鑑於近年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大量增加,致警方連續開單舉發交通違規案件數亦大幅成長,其中尤以連續違規未使用燈號變換車道處罰件數從105年的3萬件暴增為108年的8萬件為最;甚至有民眾因為連續違規變換車道而在短時間內遭受連續開單處罰累計數萬元以上的罰款,突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案件不能適用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的不公平情形,亦即遭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經警方查明逕行舉發之罰單(第七條之一),無法比照第七條之二由警察逕行舉發案件,「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始得連續舉發。造成同一違規樣態有兩種不同處罰的不公平情形,違反憲法保障之公平原則與比例原則。現行規定顯有疏漏,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俾維持法律之衡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