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其他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道交條例、道交管理條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提案人:
鄭正鈐
連署人:
陳玉珍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張育美
謝衣鳯
李貴敏
李德維
吳怡玎
陳以信
呂玉玲
廖婉汝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林文瑞
徐志榮
游毓蘭
林德福
孔文吉
林思銘
吳斯懷
溫玉霞
蔣萬安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4人,鑒於民眾之舉發導致員警負荷過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賦予非執法單位之一般民眾,可自行以非經精密檢驗之設備,如智慧型手機拍照或錄影方式,無時無刻、對周遭民眾進行蒐證及檢舉。換言之,任何人均可行執法單位採證之事,卻毋須受有執法單位所受限制,形成法秩序矛盾,亦讓保障人民公共場域基本權利、隱私權之意旨蕩然無存。此外,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輕微違規檢舉案件,例如前輪壓線停車,宜先予勸導促使改善,也避免檢舉人有惡意檢舉心態,惟實際執行之類型仍由主管機關定之,此條例應增列第二項:「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對於民眾輕微案件先予勸導促使改善。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