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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9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其他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道交條例、道交管理條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提案人: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賴士葆 賴士葆  吳志揚 吳志揚  張麗善 張麗善  林德福 林德福  徐榛蔚 徐榛蔚  鍾佳濱 鍾佳濱  鄭寶清 鄭寶清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趙正宇 趙正宇  林為洲 林為洲  黃昭順 黃昭順  羅明才 羅明才  余宛如 余宛如  陳怡潔 陳怡潔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9人,有鑑於現行諸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遭到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處分者,往往會藉由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讓原本吊扣牌照處分變成吊銷處分。如此即可透過繳交罰鍰之後,即可重新領取新的牌照,導致原訂吊扣牌照三個月的處分形同具文。為求避免駕駛人鑽法律漏洞,爰此提案修正,如受吊扣牌照處分者,若遭到吊銷牌照後,仍應繼續等候吊扣牌照處分執行期滿,始得申請新的牌照。此外,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從民國100年以來,車禍造成死傷案件從23萬5千件,到去年成長為30萬5千件,顯見我國駕駛人由於現行交通罰則過輕,無法達到遏阻效果,也凸顯現有違規記點機制過於寬鬆。是以參考國外立法例,提案修法將交通違規點數6個月歸零期間提高至1年;並將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反第1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的現行規定,提高至3年內,藉以延長違規記點累計期限要求駕駛人小心駕駛。爰此,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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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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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屆
112/04/14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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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4 修正
110/12/07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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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21 修正
109/12/3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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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01 修正
105/10/2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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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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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23 修正
103/05/3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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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16 修正
102/01/14 修正
101/05/08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11/08 修正
100/11/04 修正
100/05/03 修正
100/04/22 修正
100/01/07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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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09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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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09 修正
91/12/1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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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5/05/13 全文修正
70/07/17 修正
64/07/11 全文修正
58/01/14 修正
57/01/24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7/03/09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李鴻鈞等19人
第 43, 63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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