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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其他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道交條例、道交管理條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趙天麟 趙天麟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黃秀芳 黃秀芳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偉哲 黃偉哲  邱志偉 邱志偉  施義芳 施義芳  郭正亮 郭正亮  洪宗熠 洪宗熠  周春米 周春米  劉建國 劉建國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趙天麟、Kolas Yotaka等18人,有鑑於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不但擔負不特定乘客生命安全之重責,一旦肇事危及公眾交通安全甚鉅。雖經臨檢發現酒測或吸毒等皆以吊照重處,惟因警力有限,「臨檢」多在夜間某特定路段為之,只能以點式的小機率發現違規。針對「以載客為業」的遊覽車駕駛人,應該有更嚴謹的規範機制。其中,針對計程車駕駛,已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之「執業登記證」規範,明訂曾犯殺人、吸毒、擄人勒贖等等罪行者,皆不得辦理執業登記證。對照計程車駕駛,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載負的乘客動輒數十人、車體又龐大,除酒駕外,毒品、性侵等嚴重犯行者,竟然無法律明文規範其擔任遊覽車駕駛之資格。為保護乘客生命並維護公眾安全,爰增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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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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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113/05/14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2/04/14 修正
111/04/19 修正
111/01/24 修正
110/12/07 修正
110/11/30 修正
110/05/21 修正
109/12/30 修正
109/05/2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8/05/31 修正
108/05/03 修正
108/03/26 修正
107/05/29 修正
107/05/08 修正
105/11/01 修正
105/10/2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104/05/05 修正
103/12/23 修正
103/05/30 修正
102/12/24 修正
102/04/16 修正
102/01/14 修正
101/05/08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11/08 修正
100/11/04 修正
100/05/03 修正
100/04/22 修正
100/01/07 修正
99/04/20 修正
97/05/0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6/06/14 修正
96/01/12 修正
94/12/09 修正
94/11/2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4/01/21 修正
93/04/09 修正
91/12/13 修正
91/06/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90/01/02 修正
88/03/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4/08 修正
85/12/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5/05/13 全文修正
70/07/17 修正
64/07/11 全文修正
58/01/14 修正
57/01/24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6/05/12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吳琪銘等18人
第 37-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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