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其他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道交條例、道交管理條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提案人:
陳素月
連署人:
羅致政
邱議瑩
陳曼麗
黃偉哲
何欣純
王榮璋
蕭美琴
葉宜津
蘇巧慧
黃秀芳
徐國勇
段宜康
鄭麗君
李俊俋
李昆澤
洪宗熠
許智傑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鑑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全文,並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中,其相關法規名稱未予以更正,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以維護乘客權益。另針對計程車司機於執業期間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即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駕駛執照,導致其連駕車外出都不允許,顯然比例失當,故將吊銷駕駛執照刪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