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提案人:
何欣純
蔡易餘
連署人:
陳素月
黃捷
陳俊宇
林月琴
郭昱晴
李坤城
羅美玲
王美惠
沈伯洋
王正旭
許智傑
范雲
陳培瑜
賴惠員
劉建國
沈發惠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蔡易餘等18人,為我國發生車禍事故致死或重傷者之後,為避免肇事人或其企業本體脫產卸責,得由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之申請,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盱衡近年發生及申請案件數,宜將現行公路主管機關「被動申請」方式調整修正為「主動告知」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另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並送達,以保障民眾相關法定權益,爰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