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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路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3人

公路法

提案人: 李鴻鈞 李鴻鈞  林俊憲 林俊憲  葉宜津 葉宜津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連署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孔文吉 孔文吉  柯志恩 柯志恩  林德福 林德福  盧秀燕 盧秀燕  張麗善 張麗善  蔣乃辛 蔣乃辛  鄭運鵬 鄭運鵬  周春米 周春米  趙正宇 趙正宇  洪慈庸 洪慈庸  黃國書 黃國書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蔣萬安 蔣萬安  許淑華 許淑華  黃昭順 黃昭順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李鴻鈞、林俊憲、葉宜津、高金素梅等23人,有鑑於近年來遊覽車事故,大多起因於駕駛過勞。由於汽車運輸業為求節省成本,屢傳駕駛動輒超時工作,甚至未能按照勞基法獲得合理的休假與休息時間。如此將造成司機容易過勞並造成駕駛意外風險大增。爰此,提出公路法第四十七條修正案,增設第四項規定,要求汽車運輸業者未依勞基法,讓駕駛人過勞駕駛,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該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予以停止汽車運輸業者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藉以要求汽車運輸業者得以依照相關勞動法規進行駕駛人合理工時調度或駕駛行程規劃,進而減少因駕駛過勞導致意外的發生。此外,公路總局從2008年起開始進行遊覽車行車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僅作為評等之用,並無明確的獎懲制度,是以要求未來遊覽車評鑑名列丙、丁等時,應限期改善,倘若未改善者,得依本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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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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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22 全文修正
48/06/16 制定
過期議案
一讀 106/03/1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李鴻鈞等23人
第 47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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