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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有鑑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係依照每車油耗量隨車徵收,忽略車輛是否有使用燃油及燃油量多寡,致使車輛無論上路與否均被課徵相同的使用費,不僅違背「使用者付費原則」,亦等於懲罰節能減碳或鮮少上路的使用者。爰此,為使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方式與徵收目的相符,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汽車燃料費應改由隨油徵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