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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陸

李俊俋

蕭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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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麗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許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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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3人,鑑於現行許多行政命令均以車齡為限制理由,未考量車體結構、耐久與安全係數,單以車齡規範,業者為了在一定年限內汰換車輛,不願意花錢購買堅固耐久、但價格較貴的歐美系車種,改買較廉價的車種,形成劣幣驅逐良幣。若要保障乘客的安全,更重要的是應在評鑑制度中,納入車輛保養檢修是否確實落實,以及駕駛員的教育訓練及回訓制度是否完善,才是真正把關安全的基礎。是以只要通過主管機關規定之登記、檢驗、領照規定之車輛即不應受到限制,均可依原目的行駛上路。爰提案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