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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路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8人

公路法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徐耀昌 徐耀昌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江惠貞 江惠貞  楊應雄 楊應雄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廖正井 廖正井  張嘉郡 張嘉郡  曾巨威 曾巨威  羅明才 羅明才  馬文君 馬文君  陳碧涵 陳碧涵  詹凱臣 詹凱臣  呂玉玲 呂玉玲  翁重鈞 翁重鈞  簡東明 簡東明  鄭汝芬 鄭汝芬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徐耀昌等18人,為公路法中徵收汽燃費乃係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目的而設。現階段我國汽燃費的「隨車徵收」模式,是指同一汽缸排放量的車主不論開車里程數多寡,皆付相同費額,對於汽機車主而言,買了車後,不論有沒有時常開車上路,每年皆必須繳納相同額度的汽燃費,不時常上路的車主每年亦與時常開車的車主,繳納相同額度汽燃費,顯不合理,是一種無法落實使用者付費、反映社會成本、不符社會公平的設計模式。由於我國汽車燃料費是依汽車排氣量分級繳交、機車燃料費則是每二年繳一次,不僅與我國為因應高油價時代及全球溫室現象而擬訂的節能減碳政策背道而馳,與美、日等先進國家經由「隨油徵收」模式達到保護環境的政策目標相較,更是一種脫軌的收費設計,實背離先進國家經驗與世界潮流。綜上,鑑於我國現行汽燃費徵收方式,實係味於犧牲大多數民眾的權益以避免來自客運、貨運等少數運輸業者的反彈聲浪,一種停留在隨車徵收的舊思維,而且還會對節約能源政策及環境保護帶來負面影響,爰擬修正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由「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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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6/1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1/04/13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羅淑蕾等18人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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