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提案人:
趙正宇
莊瑞雄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楊曜
陳秀寳
余天
邱泰源
周春米
蘇巧慧
李昆澤
黃國書
黃世杰
蔡易餘
劉建國
王美惠
莊競程
賴惠員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莊瑞雄等17人,鑑於鐵路法自四十七年一月三日公布施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為推動我國軌道產業發展,提升關鍵技術自主能力,建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完善市場機制,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強化與國際接軌能力,並藉由產品使用端之檢測驗證機制把關,確保鐵路安全及服務品質,爰擬具「鐵路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經交通部指定之產品,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並授權交通部公告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另依與我國簽定之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所簽發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亦得由交通部承認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鐵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