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其他名稱
: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方支付管理條例、電子商務支付管理條例、電支法
提案人:
鍾佳濱
連署人:
王美惠
沈發惠
湯蕙禎
羅美玲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許智傑
洪申翰
吳秉叡
陳亭妃
何欣純
陳秀寳
鄭運鵬
莊競程
蘇治芬
林靜儀
江永昌
張廖萬堅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鑒於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性質涉及對民眾資金之暫時保管並經手交易匯兌,高度攸關消費者權益及金融市場穩定,故有維持其財務健全與償債能力的必要。惟目前主管機關對其監理手段僅有限制許可業務及對相關人員之處分,並無強度介於兩者之間,且有助提升償債能力之命令提撥一定金額準備或增資之規定。爰參考銀行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