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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石油管理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

石油管理法

其他名稱 :石油業管理條例、石油法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佳龍 林佳龍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薛凌 薛凌  蔡煌瑯 蔡煌瑯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添財 許添財  魏明谷 魏明谷  邱議瑩 邱議瑩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其邁 陳其邁  管碧玲 管碧玲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應元 李應元  李昆澤 李昆澤  高志鵬 高志鵬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
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林佳龍、劉建國、楊曜、陳歐珀等22人,有鑒於近來重大災難奪去許多國人同胞寶貴之生命,亦造成國人同胞在健康和財產蒙受重大損失。尤以現行本法針對「石化敷設管線線路」之權責管理,以及石化業者應負之責任不明,顯有疏漏之虞,就如,日前對於乙、丙烯等石化管線的管理問題,經濟部政務次長亦明言表示「目前法律對於『石化管線』無任何規範、無權責單位……」,惟經查,有關石化工業大多位於經濟部所管轄之範圍,沒有理由石化管線之敷設,就不屬於經濟部所統籌管理,然石化管線之分布亦行經都會人口密集區,影響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甚鉅。基此,特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政府管理權責與石化業者應負之責,包括:必須申報石油相關製產品,即深具危險性的「烯烴類與苯類」(如:乙烯、丙烯和苯液),以及須檢附長途和短途「輸送管線敷設圖」,其次,亦明定其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以避免石化業逃避責任,俾還給國人安心的工作與生活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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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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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2/05/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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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2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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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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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9/27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3/09/19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陳亭妃等22人
第 1, 2, 12, 22, 31, 32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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