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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鑒於近年來迭有大量非本國籍抽砂船非法越界、於我國內水、領海與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內大肆盜採土石之情事,造成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自然生態,危害我國漁業資源,甚至危及我國國土與航道安全,為有效嚇阻前開不法行為,實有就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非法採取土石者,課以較重之刑責,並得併科罰金之必要;又為因應使用於犯罪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往往具有噸數鉅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因非我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故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後,應使執行機關得以適當之方式妥速處置,爰提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土石採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