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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提案人:
謝衣鳯
李德維
連署人:
洪孟楷
賴士葆
游毓蘭
吳怡玎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文瑞
鄭正鈐
林德福
林奕華
翁重鈞
萬美玲
林思銘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李德維等16人,近年來屢有抽砂船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非法盜採土石,造成砂石大量流失與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但依法只能輕判,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明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在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及特定限制、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者之刑責;並增訂第三項規定,明定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適當之處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土石採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