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人:

王美惠

許智傑

趙正宇

邱志偉

劉建國

蔡易餘

吳玉琴

何欣純

李昆澤

蔡適應

劉櫂豪

陳明文

林岱樺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陳素月、陳歐珀、莊瑞雄等17人,針對土石採取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制定公布,其後曾於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部分條文起,未曾修正。且有鑒於未經許可於海洋採取土石已造成砂石大量流失與海岸線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為有效嚇阻前開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及特定限制、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者課以刑責之規定,並明定供前開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適當之處置。是否有當,請公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