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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提案人:
洪申翰
郭國文
管碧玲
連署人:
賴惠員
莊競程
楊曜
沈發惠
王美惠
湯蕙禎
陳柏惟
林岱樺
黃國書
賴品妤
蘇治芬
蘇巧慧
黃秀芳
蔡易餘
范雲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洪申翰、郭國文、管碧玲等18人,有鑑於近年來外籍抽砂船未經許可,經常於我國海域非法採取土石,造成砂石大量流失、海岸線及海底地形變動,破壞海洋環境、自然生態極為嚴重。為有效嚇阻不法盜採,爰增訂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海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者之刑責並明定適用之範圍,以及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後處置之法源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土石採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