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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提案人:
賴瑞隆
賴惠員
連署人:
蔡易餘
林岱樺
邱議瑩
余天
賴品妤
張廖萬堅
劉建國
陳秀寳
王美惠
管碧玲
林淑芬
林楚茵
林宜瑾
湯蕙禎
黃世杰
沈發惠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賴惠員等18人,鑑於國人近年逐漸提高重視國土保育問題,對於未經許可任加採取土石者應予提高罰則並及時沒入其所使用之設施或機具,尤其「濱海及海域」之土石遭非法採取後難以整復,並將危及國土安全及生態保育,對於中國抽砂船屢次破壞金門海域生態,更應加重處罰以收嚇阻之效,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土石採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