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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礦業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

礦業法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顏寬恒 顏寬恒  曾銘宗 曾銘宗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宜民 陳宜民  呂玉玲 呂玉玲  賴士葆 賴士葆  許毓仁 許毓仁  李彥秀 李彥秀  黃昭順 黃昭順  楊鎮浯 楊鎮浯  陳雪生 陳雪生  蔣萬安 蔣萬安  陳超明 陳超明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族於原住民族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之情形,得採集自然資源。次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其他法律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不符者,應修正該法律,礦業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所在多有,而礦區設置及礦物開採之行為,常有鑿井、爆破等探礦、採礦行為,對於原住民族之影響除土地利用外,更有許多不良影響,例如:環境影響的部分,探礦、採礦時產生的礦渣、灰燼的汙染;亦或是日常生活上的不便及安全等。再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等行為,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然現行礦業法規定,無礦業權者,無論何種情形不得採礦,且礦區之申請及劃設若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時,應尊重部落之同意權,惟現行礦業法與上開意旨有所不符,爰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礦業法」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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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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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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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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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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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18 修正
48/07/17 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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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06 修正
37/12/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36/04/15 修正
31/05/30 修正
27/09/09 修正
26/10/09 修正
20/11/07 修正
19/05/10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6/03/10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
第 4, 6, 6-1, 27, 72-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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