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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其他名稱 :通保法、通訊監察法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志恩 柯志恩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盧秀燕 盧秀燕  蔣萬安 蔣萬安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志榮 徐志榮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怡潔 陳怡潔  黃昭順 黃昭順  李鴻鈞 李鴻鈞  林麗蟬 林麗蟬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有鑑於屢屢有民眾「智慧型手機」遺失或遭人侵占、遭竊,要求警方透過IMEI碼協尋。然而,警方卻以一般手機遺失並不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申請調閱通聯要件,無法協助民眾,讓民眾對警方處理方式與政府法令感到不滿。本席認為案件不分大小,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能因為是小罪小事,就無法協助民眾尋找智慧型手機,反而去「間接保障」侵占手機犯罪份子。「智慧型手機」是民眾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而且價格不斐,一旦遺失或遭人侵占、竊盜,會造成民眾生活十分不方便。本席等爰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司法警察官受理民眾行動裝置遺失、侵占與竊盜案件調查相關事證,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以提高民眾找回遺失或遭竊手機的機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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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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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6/03/31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林德福等16人
第 11-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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