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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其他名稱 :通保法、通訊監察法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毓仁  李彥秀 李彥秀  馬文君 馬文君  江啟臣 江啟臣  曾銘宗 曾銘宗  賴士葆 賴士葆  羅明才 羅明才  陳超明 陳超明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麗蟬 林麗蟬  徐榛蔚 徐榛蔚  徐志榮 徐志榮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怡潔 陳怡潔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有鑑於流放毒物、於流通食品下毒、重大人口販運及食品加工、販售過程中攙偽假冒等犯罪型態都屬隱密進行,須實施通訊監察方能查緝,然此類犯罪均非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列得為通訊監察之案件,亦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致實務上偵辦不易。另查,現行條文雖規定得對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然就卷證資料是否得合併提出或需按監察對象人數提出,並未明確規範,致實務運作上產生同一卷證資料重複影印,徒增審核成本之問題。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增訂流放毒物、於流通食品下毒、重大人口販運及食品加工、販售過程中攙偽或假冒等犯罪,為得申請通訊監察之範圍;並修正第五條第五項,同一偵、他字案號或相牽連案件,因相關事證共通,得將卷證資料合併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俾利實務運作。另併同修正第三十四條,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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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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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5/10/21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王育敏等17人
第 5, 34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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