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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其他名稱 :通保法、通訊監察法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馬文君 馬文君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毓仁  李彥秀 李彥秀  曾銘宗 曾銘宗  陳超明 陳超明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麗蟬 林麗蟬  徐榛蔚 徐榛蔚  徐志榮 徐志榮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怡潔 陳怡潔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馬文君等16人,有鑑於實務上甚多情形並無涉及刑事犯罪,但基於民眾生命安全之維護,仍有調取通信紀錄必要,例如:災難救助或尋找失蹤人口時,需以通信紀錄確認其所在位置,始能進行即時救援與協尋;再者,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時,需調取資料查證死者生前聯繫對象,若此類情形一概均須由法院核發令狀,恐延誤救人時效或妨礙查明真相。另查,通訊使用者資料為電信使用者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並非通訊對話內容,對人民隱私影響輕微,應無採取法官保留之必要。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於第三項增列為救災救難、尋找失蹤人口等與生命安全有關,以及相驗案件為查證相關事證時,得不經法院核發令狀;並刪除第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八項之通信使用者資料規定;另併同修正第三十四條,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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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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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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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5/10/14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王育敏等16人
第 3-1, 11-1, 34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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