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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0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其他名稱 :通保法、通訊監察法
提案人: 徐欣瑩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曾巨威 曾巨威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許添財 許添財  簡東明 簡東明  吳育昇 吳育昇  孔文吉 孔文吉  薛凌 薛凌  江惠貞 江惠貞  孫大千 孫大千  陳學聖 陳學聖  王惠美 王惠美  呂玉玲 呂玉玲  蔡錦隆 蔡錦隆  邱文彥 邱文彥  費鴻泰 費鴻泰  潘維剛 潘維剛  王進士 王進士  陳碧涵 陳碧涵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雪生 陳雪生  黃志雄 黃志雄  管碧玲 管碧玲  紀國棟 紀國棟  廖正井 廖正井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
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
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0人,有鑑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後之條文,其中增設調取通信紀錄之限制,以及監錄所得雖與監察目的無關,並非一律不得使用,等於實際執法上有難行之處,反而對民眾的生命安全保障造成疑慮。以103年8月發生之施姓被害人遭擄人勒贖撕票案,因警察機關無法直接向電信公司調取通信紀錄,需向檢察官聲請,加以涉及管轄區之認定問題,致無法立即取得通信紀錄,以掌握嫌犯行蹤。另以102年發生高鐵及某立委服務處爆裂物為例,該案發生於週五下午,其後接續假日,當時因調取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無須向檢察官及法官聲請,故可即時比對、分析相關紀錄,迅速在尚未報請檢察官指揮即已確認嫌犯身分,而可以在最短時間順利將嫌犯緝獲。為保障廣大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期能兼顧民眾利益與通訊隱私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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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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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3/10/03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徐欣瑩等30人
第 3-1, 11-1, 13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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