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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其他名稱 :通保法、通訊監察法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紀國棟 紀國棟  陳怡潔 陳怡潔 
連署人: 林鴻池 林鴻池  陳淑慧 陳淑慧  吳育昇 吳育昇  費鴻泰 費鴻泰  王廷升 王廷升  邱文彥 邱文彥  蘇清泉 蘇清泉  詹凱臣 詹凱臣  楊玉欣 楊玉欣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滄敏 林滄敏  陳根德 陳根德  丁守中 丁守中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蔡正元 蔡正元  李桐豪 李桐豪  呂學樟 呂學樟  盧秀燕 盧秀燕  吳育仁 吳育仁  羅明才 羅明才  簡東明 簡東明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陳鎮湘、江惠貞、陳碧涵、紀國棟、陳怡潔等23人,有鑑於實務上甚多情形並無涉及刑事犯罪,但基於民眾生安全之維護,仍有調取通信紀錄必要,例如:災難救助或尋找失蹤人口時,需以通信紀錄確認其所在位置,始能進行即時救援與協尋;再者,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時,需調取資料查證死者生前聯繫對象,若此類情形一概均須由法院核發令狀,恐延誤救人時效或妨礙查明真相。另查,通訊使用者資料並非通訊對話內容,對人民隱私影響輕微,應無採取法官保留之必要。爰此,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於第三項增列為救災救難、尋找失蹤人口等與生命安全有關,以及相驗案件為查證相關事證時,得不經法院核發令狀;並刪除第一項及第八項之通信使用者資料;另併同修正第三十四條,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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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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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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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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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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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6/22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3/05/30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王育敏等28人
第 11-1, 34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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