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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其他名稱 :臺灣與中國關係基本法、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與中國大陸人民關係法、臺灣與中國大陸關係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法、兩岸條例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美惠 
連署人: 陳秀寳 陳秀寳  陳素月 陳素月  陳俊宇 陳俊宇  鍾佳濱 鍾佳濱  黃捷 黃捷  郭昱晴 郭昱晴  李昆澤 李昆澤  沈伯洋 沈伯洋  陳亭妃 陳亭妃  王正旭 王正旭  吳思瑤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邱議瑩 邱議瑩  賴惠員 賴惠員  李坤城 李坤城  吳沛憶 吳沛憶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王美惠等18人,針對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申請來臺居留,其依親居留滿四年者,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二年且符合國家利益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定居許可後即可取得「戶籍」登記、並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即可行使憲法規定之參政權。然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僅處理戶籍並未處理國籍問題,現行條文定居條件第五項規定放棄原籍證明係指放棄大陸地區戶籍,並辦理台灣戶籍登記。本席等認為,大陸地區配偶定居於臺灣設立戶籍之後,欲申請我國國民身分證,仍應回歸國籍法歸化相關規定,放棄其原國籍,以避免與國籍法要求歸化我國單一國籍國家忠誠之規定,有所扞格。現行條文並未如國籍法相關規定要求歸化之外國人放棄原有國籍,顯已違背國家利益,應予以修正,方能彰顯國家安全不容侵害,並確保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護,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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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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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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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0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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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4/18 修正
85/07/0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7/04 修正
83/09/1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2/01/08 修正
81/07/1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4/04/1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王定宇等18人
第 17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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