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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其他名稱 :臺灣與中國關係基本法、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與中國大陸人民關係法、臺灣與中國大陸關係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法、兩岸條例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沈伯洋 沈伯洋  林楚茵 林楚茵 
連署人: 王美惠 王美惠  陳培瑜 陳培瑜  陳秀寳 陳秀寳  王正旭 王正旭  林月琴 林月琴  陳俊宇 陳俊宇  黃捷 黃捷  徐富癸 徐富癸  李柏毅 李柏毅  吳沛憶 吳沛憶  陳素月 陳素月  羅美玲 羅美玲  郭昱晴 郭昱晴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沈伯洋、林楚茵等16人,鑒於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只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即可擔任臺灣公職人員,未要求大陸地區人民需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國籍法第二十條針對服公職應單一國籍之國家忠誠義務要求,恐遭架空而淪為具文。且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三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定居即須提出喪失原(戶)籍證明,前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擔任我國公職規定應有高於其定居之形式要件,以貫徹國籍法第二十條之規範意旨,為避免現行條文成為國籍法擔任我國公職之單一國籍要求之漏洞,實有必要予以修正,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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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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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1/05/2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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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0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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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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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09 修正
97/06/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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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6/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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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0/09 全文修正
91/04/0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89/12/0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4/18 修正
85/07/0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7/04 修正
83/09/1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2/01/08 修正
81/07/1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3/11/01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王定宇等16人
第 2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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