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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其他名稱 :臺灣與中國關係基本法、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與中國大陸人民關係法、臺灣與中國大陸關係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法、兩岸條例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王美惠 王美惠  郭昱晴 郭昱晴  徐富癸 徐富癸  黃秀芳 黃秀芳  黃捷 黃捷  陳冠廷 陳冠廷  陳亭妃 陳亭妃  張雅琳 張雅琳  王世堅 王世堅  陳俊宇 陳俊宇  鍾佳濱 鍾佳濱  羅美玲 羅美玲  賴惠員 賴惠員  蔡易餘 蔡易餘  林俊憲 林俊憲  陳素月 陳素月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針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有戶籍滿十年,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等相關人員,並未要求其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要件過於寬鬆,且兩岸長期處於高度敵對對立狀態,若讓曾經擔任中國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公務機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新聞媒體職務之人,任由其接觸國家機密資料,恐有洩密之虞,對國家安全造成漏洞,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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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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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1/05/2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8/07/03 修正
108/05/31 修正
108/04/0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104/06/02 修正
104/04/2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12/06 修正
99/08/19 修正
99/05/28 修正
98/06/09 修正
97/06/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5/06/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2/10/09 全文修正
91/04/0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89/12/0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4/18 修正
85/07/0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7/04 修正
83/09/1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2/01/08 修正
81/07/1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3/04/12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林岱樺等17人
第 2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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