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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其他名稱 :臺灣與中國關係基本法、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與中國大陸人民關係法、臺灣與中國大陸關係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法、兩岸條例
提案人: 湯蕙禎 湯蕙禎 
連署人: 郭國文 郭國文  王美惠 王美惠  吳玉琴 吳玉琴  沈發惠 沈發惠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明文 陳明文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陳靜敏 陳靜敏  陳培瑜 陳培瑜  林楚茵 林楚茵  陳素月 陳素月  林岱樺 林岱樺  蔡易餘 蔡易餘  莊競程 莊競程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鑑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僅在臺灣地區設戶籍滿十年以上即可擔任臺灣公職候選人,並未要求其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實過於寬鬆,鑑於目前兩岸處於高度敵對對立狀態,其若曾經擔任中國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公務機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新聞媒體職務,若任由其接觸過國家機密資料,難保無洩密之虞,恐為立法疏漏。同時,例如:國籍法第二十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等相關法律對於公職人員、公務人員國籍要求上,具有高度忠誠義務。因此,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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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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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1/05/2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8/07/03 修正
108/05/31 修正
108/04/0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104/06/02 修正
104/04/2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12/06 修正
99/08/19 修正
99/05/28 修正
98/06/09 修正
97/06/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5/06/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2/10/09 全文修正
91/04/0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89/12/0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4/18 修正
85/07/0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7/04 修正
83/09/1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2/01/08 修正
81/07/1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2/11/1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湯蕙禎等16人
第 2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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