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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4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其他名稱 :臺灣與中國關係基本法、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與中國大陸人民關係法、臺灣與中國大陸關係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法、兩岸條例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邱泰源 邱泰源  蘇巧慧 蘇巧慧  王美惠 王美惠  林靜儀 林靜儀  郭國文 郭國文  何志偉 何志偉  賴品妤 賴品妤  湯蕙禎 湯蕙禎  鍾佳濱 鍾佳濱  陳素月 陳素月  范雲 范雲  蘇治芬 蘇治芬  許智傑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莊競程 莊競程  林淑芬 林淑芬  黃秀芳 黃秀芳  洪申翰 洪申翰  陳秀寳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羅美玲 羅美玲  莊瑞雄 莊瑞雄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4人,鑒於我國部分退休將領或卸任行政高官參與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已明文禁止,違反者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然現行第九條之三第二項定義所謂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限於前述參與中共黨政軍機關構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或其他類似行為。對於部分退休將領參與中共官方媒體訪談,將中共軍機繞台之威脅行為正當化,甚至鼓動中共武統台灣等配合其統戰之言論,顯已嚴重妨害國家尊嚴也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能否適用現行條文予以處罰仍屬有疑。爰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法治國法律明確化之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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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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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1/05/2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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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8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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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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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6/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2/10/09 全文修正
91/04/0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89/12/0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4/18 修正
85/07/0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7/04 修正
83/09/1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2/01/08 修正
81/07/1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1/04/0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王定宇等24人
第 9-3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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