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其他名稱
:臺灣與中國關係基本法、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與中國大陸人民關係法、臺灣與中國大陸關係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法、兩岸條例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2014年太陽花運動四大訴求中的第一項「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第二項「先立法再審查」,迄今均尚未真正落實。為了確保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議內容與締結過程之公開透明,避免行政機關在未經人民授權下以不透明的密室程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政治協議,並明訂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議屬於「人民保留」事項,應將如此重大事項之最後決定權,保留給我國人民。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